律师成功追回上海某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83余万元
案情介绍
2014年,上海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或“债权人”),与北京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委托人为某品牌饮料广场美陈活动,提供现场运营及搭建执行等服务,服务项目完成后,债务人向委托人支付项目费用183万元(闭口总价)。合同签订后,委托人认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了搭建工程,活动也得以顺利开展。但是在付款时,债务人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扣除总价款的30%。其实工程并无质量问题,这种问题在工程领域里司空见惯,因为债务人此时付款时,能扣下的钱就是纯粹的利润,所以但凡能找出一点理由的,扣钱决不手软,即使没有理由,也是千方百计地挑毛病,工程施工并不是刺绣,你要纯心去找一点毛病,并不是什么难事。尤其是这种一次性的合作,反正是一锤子买卖,不图以后合作的,因此扣起款来更是狮子大开口。
这样的条件当然令我们的委托人不能接受。以上价款,委托人催要多次,但债务人就是不付,除非同意扣款,因此委托人只好聘请律师,准备打官司要回该笔款项。
办案过程
我接受委托后,做了相关的调查,了解到:工程方面确实无大的质量问题,何况活动都已经结束了,相当于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再提质量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我了解到,这个项目的业主,也就是某品牌饮料公司的总部就在上海。从法律来说,业主作为最终的受益人,施工人可以在费用欠付的范围内,向其与发包人一并主张。
我立即向债务人即发包人,和业主一并发送律师函,函上我写道,债务人应一分不少地全额支付。理由是:因双方合同约定的是闭口总价,意味着总价是不可调的,委托人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项目,贵司就应按总价进行支付;此外项目已交付使用,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债务人已不能以质量异议为由作为抗辩,更何况,委托人所做项目不存在质量问题。
给业主的函,我写道,由于业主是本项目的最终受益人,如果债务人不肯付款,我司将以业主与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收到函后,立即将它转交给公司的法律部,法律部核实情况后,做了法律风险评估。发现如果真的涉诉的话,诉讼结果应该如我律师函所述一样。这样,业主的负责人便高度重视起来,第二天就与我取得联系,并承诺一定会敦促债务人付款的。果然,由于业主一施压,债务人马上态度就好起来了,之前是很蛮横的。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转变呢,因为他们和业主有长期合作的关系,业主可是他们的衣食父母,所以业主说话,当然就很好使了。三日内,债务人就把全款一分不少的付了过来,本案就此结束。
办案总结
对于工程方面的应收账款,发包人往往会提出各种理由,来克扣工程款项,工程方面,找点瑕疵,并不难。这时,如果我们对于自己的施工质量有信心,或者工程已验收合格,或者是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我们的态度就要强硬,因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方不可以再提质量异议。而这时,如果我们就可以借助业主来向其施加压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正是这一规定,为我们找业主拿钱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我们向业主施压,由其敦促下面的转包人或分包人付款提供了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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