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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vs真离婚?
文章来源:原创       时间:2020-12-10

生活中总是存在那些为了某种目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用哄骗的方式致使对方配合去办理“假离婚”,熟不知“假离婚”在法律上是不存在此概念的,一旦履行了法定离婚手续且无特殊情况的,那就是“真离婚”,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实务中,在有效的行政登记离婚的前提下,法院会围绕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和财产分割来审理。

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实际案例中哪些情形可被认定为欺诈、胁迫等情形?

1、使用殴打、恐吓、威胁等暴力行为签署离婚协议书的;

2、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后才发现养育多年的子女为非亲生子女的;

3、承诺分开冷静段时间再复婚,而在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后却拒绝复婚的;

4、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后才发现对方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且怀孕的。

其他相关以财产分割不公平、争夺抚养权等理由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案号:(2016)02民终2333号】

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韩某与赵某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被上诉人赵某甲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与赵某乙不存在亲子关系,上诉人韩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还拒绝做亲子鉴定,依据法律规定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赵某甲与韩某在订立离婚协议时,赵某甲并不知道自己与赵某乙没有亲子关系,在协议中放弃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韩某向赵某甲隐瞒了赵某乙的真实情况,此行为构成欺诈,赵某甲主张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去试探法律,最后需要承担后果的仍然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