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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十招之六:利用限制高消费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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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十招之六:利用限制高消费的压力
某某律师成功追回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货款 30 万元
案情介绍
      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或“债权人”),是一家从事金属材料、钢材
等批零售的公司。债务人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公司装修,向委托人采购钢材等物资,共计价款 30 万元。由于钢材行业的不景气,很多企业都采取了赊销的行为,就是说,可以先提货,后面再付款。委托人核实了债务人的相关资质后,让债务人把货提走,但此后债务人一直未付款,虽多次催讨,但效果不佳。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对该公司做了相关的资信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在正常经营,但公司实力很一般,其实就是个人开的一家小公司。而从之前的催款经过来看,对方并未提任何其他异议,就是一直说没钱付。我判断这家公司是典型的老赖,对外欠款恐怕不只我们一家,对于这样的债务人,恐怕要进行诉讼了。我向对方发送了律师函,限定对方 7 日内付款。对方在指定的 7 日内,与我进行了联系,态度倒是还好,只是一个劲的叫苦哭穷,并请求再宽限时日。面对这样的情形,我立即起诉。在开庭当天,对方老板和会计都到庭了,态度还是很好,并表示实在是公司账上没钱。
      法官组织我们双方进行调解,对方也很配合,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对方分三笔支付,每个月付一笔,三月内付清。调解书生效后,对方按照日期,支付了前两笔。但是老赖就是老赖,在付完第二笔后,对方公司准备关门了,老板本人是外地人,也回到老家了,以为最后一笔 10 万,能赖就赖掉算了,反正公司账上没钱,自己人也跑到外地,法院拿他没辙,所以就一直不付,法官催促,他也不付。
      面对这种情形,我们就要充分利用限制高消费的有关规定,对其施加压力了。因为从法律程序上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钱要不回来就真的要不回来了,所以对于我们来说,这是最后的机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
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依据上款的规定,我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对方发出拟限制对方高消费者的通
知,通过法官的书面告知,和电话里的严厉警告,对方终于意识到限高令将会对自己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影响,最直接的是以后连高铁都不能坐了。于是,还是老老实实把最后一笔款付了。
办案总结
      限制高消费,对于债务人来说,还是很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新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约束力也进一步加大,因此,充分利用他,往往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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